1.臨時工的定義是什麼?
2.長期雇用臨時工可以嗎?(臨時工都有加入工會,在公司有加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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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蓮 版大你好...
臨時工,其正式稱呼為~~部分時工,也就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什麼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訂定之。
[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凡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而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或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得自願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是以,是否可長期雇用臨時工,法無明文規定不可以(也就是說可以),但是勞保必須依照上開規定替臨時工加保(勞工不願加保其罰則仍由雇主承擔),並需依照健保法,就業保險法規定替其加保,而且必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替其每月提撥最低6%之勞退金...雇主未依照前述規定辦理,追溯四~十倍金額之外,再加罰款...
再者,縱算是屬於臨時工名義,其工資仍需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1/01/01起~時薪103元,月薪18780元)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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