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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軍公教人員報稅與一般勞工報稅方法一樣嗎?
對於單身且高所得與高保險報稅方式要以何者為佳?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擇一有利申報【a>b---選擇a標準申報】 【a<b---選擇b列舉申報】 | |||||
項目 | 金額 | 限額 | 法規說明 | ||
標準扣除額(a) | 單身76,000、已婚152,000(標準及列舉擇一有利申報) | ||||
列舉扣除額(b=1+2+3+4+5+6) | |||||
1.捐贈 |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 ||||
2.保險費 | 限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 ||||
每人每年24,000+健保無限額 | |||||
3.醫療及生育費 | 無限額 | ||||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 |||||
4.災害損失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
5.購屋借款利息 | [1]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 [4]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 [5]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 ||||
6.房屋租金支出 | 【1】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2】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4】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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